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本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的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應停止執行。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爲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将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标,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爲一個納稅年度确定上述相關指标。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爲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6日